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080號

原告 黃詩涵

被告 王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之意思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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