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丘信德 律師 陳修君 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新臺幣(下同)37億5000萬元(民國104年9月2日起訴時請求賠償14億元,104年11月10日再請求賠償23億5000萬元,合計37億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72,000元,扣除已繳4,000元,尚應補繳25,96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楊偉甫,請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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