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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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5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志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玫麟
劉士豪 劉冠廷 劉冠良 蔡承軒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劉玫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志成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4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可佐,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