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懿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罰執字第40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懿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項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
二、本件受刑人姜懿庭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罪刑,形式上雖已執行,惟本院仍應依上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扣抵(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另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欄中「案號」欄內之記載,改為「108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內之記載,改為「109/01/06」。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