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忠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忠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忠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01號、109年度簡字第4210號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4、6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73頁)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元斐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22日23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⒈108年2月21日⒉108年4月25日108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854、406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854、406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01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01號確定日期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11日109年4月8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2862號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2861號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2863號編號1-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8月28日108年6月6日⒈108年9月11日⒉108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48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955、313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01號109年度簡字第421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8月17日110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01號109年度簡字第421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8日109年9月29日110年10月5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286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968號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87號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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