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4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328號;本院原受理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62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附表┌──┬───────┬──────────────────────┬──────────────────────────┐│編號│起訴書犯罪事欄│所犯法條│宣告刑│├──┼───────┼──────────────────────┼──────────────────────────┤│1│一、(一)│刑法第47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一、(二)│同上│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一、(四)│同上│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一、(三)│刑法第47條第1項、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盜未遂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