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證書及中譯文。
二、查報被告甲○○在泰國之戶政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在泰國之居民身分證或護照。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