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住大陸地區,相對人則設籍於基隆市○○區○○街○○號三樓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二00五)定民一初字第三四五號民事判決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復查無聲請人及相對人婚後在本院所轄之臺中縣、市地區有共同生活或設籍之事實。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七號民事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七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三十八號研討結果,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認可,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