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稟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稟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稟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以110年度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111年3月2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詐欺案件,而在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18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上訴後,最高法院於113年6月25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9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18日以1
10年度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111年3月2日確定乙節,此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之緩刑期應自111年3月3日起至114年3月2日止。
㈡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0月18日,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惟該案於113年6月25日,即緩刑期內,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9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聲請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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