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2月(合計1年5月,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經確定,於民國
97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在案,現於臺灣基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44355號函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3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亦有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