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雄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被移送人   楊金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4月13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金鐘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金鐘於民國105年2月21日晚上
10時29分許至同年2月22日凌晨1時38分止,多次在其居所
高雄市○○區○○路○○號,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多
次撥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勤務指揮中心110報案電
話謊報其住處發生糾紛需警方到場處理共12次,然經警方抵
達現場並無任何異狀,並告知警方其沒事,只是一直想要報
案等語,其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移送
書誤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下同)
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定有明文
。觀諸該條款規定立法理由明載:「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
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
第1條第16款為本條第3款之規定」,可知本條款所規定之
災害,立法上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
報災害致使公務機關疲於奔命,妨害公務,而可能影響真正
災害之搶救。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期間多次撥打110報案
電話,且經警方到場確認並無災害,有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小港分局報告單、警員 邱證文 之職務報告、勤務指揮中心
報案紀錄單、現場錄影光碟及本院勘驗光碟對話內容譯文為
證,被移送人謊報住所發生糾紛需警方到場協助,雖非水災
、火災等重大災害,然已足使警察機關懷疑被移送人或不特
定人恐因糾紛而生財產、身體、健康、生命等危害,且警察
機關收受勤務中心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察看處理,被移送
人於短短4小時內報案次數多達12次,顯然已使公務員疲於
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本院參酌上開各情及立
法精神,認被移送人應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堪以認定。又數行為於
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行為。
被移送人於上揭緊密之時地撥打12通謊報災害電話,應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僅構成一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
於4小時內接續向警察機關謊報災害達12次之多,無端耗費
警方資源,及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
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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