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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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萬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仕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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