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BOONMAMATEE(中文名:馬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OONMAMATEE(中文名:馬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BOONMAMATEE(中文名:馬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8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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