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玉茹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志豪邱芯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
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邱芯宸之住居所。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
  告邱芯宸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邱芯宸之
  住居所。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
  度屏救字第1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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