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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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銘哲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2年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銘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4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撤回上訴確定)。嗣(1)、(2)共三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566號定應執行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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