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89號原告 李姿瑩
樓庚○○己○○戊○○ 鄭錫雄
樓丁○○辛○○甲○○上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樓被告環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3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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