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60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被上訴人 陳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60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春鈴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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