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784號異議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8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對於原法院以聲請無理由為由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經原法院於104年4月28日裁定定期命異議人繳納(見本院卷第5頁),且該裁定於同年5月4日送達異議人(見本院卷第6頁),但異議人至104年5月20日本院裁定前並未依法繳納(見本院卷第8至13頁),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見本院卷第14頁),依首揭說明,該裁定依法不得再為抗告而確定;雖異議人以枉法裁判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惟異議人提起抗告既未依法遵期繳納抗告費用,核與提起抗告之程序要件不符,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不合。故異議人執此指摘本院裁定為不當,並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許碧惠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