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5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債權人 吳真 上列債權人 吳真因 與債務人 潘重彣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提債權讓與業已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存證信函收件回執)。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