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訴訟代理人0000-0000.被告 楊曉彤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 孫得暐 、楊曉彤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被告孫得暐起訴部分,業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成立和解,惟對被告楊曉彤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饒志民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