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林樹城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佳樺 律師被告 林正毅 被告 林光讚 被告 林來進 被告林根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