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游文翔萬泰商業銀行西盛分│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壹拾柒萬元│0000000│││││行│││││├─┼─────────┼─────────┼───────────┼────────┼────────┼──┤│2│游文翔│萬泰商業銀行西盛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壹拾陸萬伍仟元│0000000│││││行│││││├─┼─────────┼─────────┼───────────┼────────┼────────┼──┤│3│游文翔│萬泰商業銀行西盛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壹拾陸萬伍仟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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