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877號
原   告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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