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65號原告 趙玉霞 被告 葉瑞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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