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9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原告因與 邱予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