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4號原告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 律師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杰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姜鈺君 律師 邱政勳 律師複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裁定命在該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前開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第517號判決,歷審案件查詢等資料可稽。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