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告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原告 王克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 律師被告 榮祥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曼嬅 (監察人)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 邱政勳 律師 姜鈺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江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上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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