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原告吳○徹訴訟代理人 嚴孟君 律師
陳冠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月等間請求分割遺產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38萬3,014元,原告應繼分為5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07萬6,603元,裁判費應為10萬0,704元。另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部分之裁判費為1000元,裁判費合計應為10萬1,704元,但原告僅繳10萬0,440元,尚應補繳1,264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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