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7號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芝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8,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6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