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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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46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5年6月6日起展延至95年8月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清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5年6月6日經選任為清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清辰公司)之清算人,因清辰公司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依據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展期清算完結期日等語。
三、本件經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閱前開卷證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