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1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立正 債務人 張曉梅 債務人 陳政忠
一、債務人張曉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曉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政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