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16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立正 債務人 潘美春 債務人 楊竣帆
一、債務人潘美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美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竣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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