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17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1日以96年度投交簡字第39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33號),判處拘役45日,並於96年5月3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