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國芳 住訴訟代理人 郭自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伍拾陸萬玖仟零拾參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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