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在新竹縣橫山鄉竹東大橋(聲請書誤載為田寮村九鄰一0九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點一公克,被告非法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三九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前揭扣押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