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叁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