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坐落新竹市○○街○○○號二、三樓(含樓梯間)之鋁門窗工程,連工帶料總價六萬一千六百元,詎原告施作完成後,被告僅支付部分款項,尚欠二萬三千元未付,經催索亦未獲置理,爰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加計法定利息。被告對於延請被告施作上開鋁門窗工程,尚欠二萬三千元未付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被告施作之二樓部分有歪斜情形,二、三樓各有一扇窗戶應作推窗而非固定窗,且被告未依約加裝紗窗,此揭瑕疵應由工程款中扣除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兩造對於原告向被告承攬坐落新竹市○○街○○○號二、三樓(含樓梯間)之鋁門窗工程,約定連工帶料總價六萬一千六百元,其中推窗部分二、三樓應各施作三扇、且所有可開啟之窗戶均應加裝紗窗,嗣後為安全考量,兩造協議
二、三樓斜面部分共四扇窗戶改作固定式,但應用強化玻璃,因此增減之工程款則逕予抵銷等情,均不爭執,並有卷附發票一紙可稽,自堪信為實在。其次,被告主張原告並未依約於二、三樓非斜面部分各施作一扇推窗,復未在所有可開啟之窗戶加裝紗窗,已據其提出照片四幀為證,且為原告所自承在卷,則此部份之事實亦堪信為真正,原告對此雖辯稱是被告同意另二扇窗戶亦改作固定式,且通通不用作紗窗云云,然均為被告所否認,按原告所辯兩造再次協議修改工程契約內容一節,係有利於己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應由原告舉證以證明之,然原告對此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採信。再者,被告另主張原告就二樓施作部分有歪斜情形,有卷附照片二幀可佐,原告雖辯稱被告並未告知有此瑕疵,惟原告於本院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時業已陳稱:「至於做的歪歪部分,也是被告說窗戶站正就可以了」(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筆錄),足徵二樓工程確有施作歪斜情形,且原告知悉此事,至於原告所辯被告就此瑕疵已表示無異議云云,被告堅決否認,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且考諸常情,鋁門窗安置正否,不僅與美感有關,尚牽涉通風、安全及採光等因素,自難執此推認被告就此瑕疵已無異議,是原告所稱,尚無足採。綜上,被告辯稱二樓工程有歪斜情形,二、三樓各有一扇窗戶未作推窗,且原告未依約加裝紗窗,經催促改善不獲置理等情,均堪信屬實。
(二)次查,原告自承固定窗與推窗之差價為每扇二千元,系爭所有可開啟之窗戶均作紗窗之工程款為二千五百元,又前述四扇斜面窗戶改用強化玻璃共需六千元。職是,關於原告未施作二扇推窗之瑕疵計四千元,紗窗未作部分係二千五百元,四扇斜面窗戶作固定式因此節省之款項,與改用強化玻璃所需之費用抵銷後,尚餘二千元,合計共八千五百元。至於二樓施作歪斜部分,經由卷附照片核對,情形尚屬輕微,如延請鑑定機構鑑定實際減少之價值,所需時間、費用與被告抗辯顯見並不相當,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二款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系爭二樓施作歪斜部分所減少之價額為五百元。從而,被告主張其因上開工程瑕疵得請求減少報酬九千,即有理由;逾此部分,則乏依據。第查,被告亦不爭執尚未支付工程尾款二萬三千元,經扣除前述得請減少之報酬九千元後,自應支付一萬四千元,是以,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萬四千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就本件各支出部分訴訟費用,本院就兩造各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從而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併敘明之。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小額訴訟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