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94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合計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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