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