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8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95年訴字第88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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