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吉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營業大貨車遭被告駕駛發生車禍,致受有交易價格貶值之損失,並於本院95年8月24日審理時陳稱:上網即可找到車禍資料等語,惟未具體敘明如何上網尋找車禍資料之步驟,尚難認原告就交易價格貶值之損失已詳為立證。㈡被告雖抗辯本件車禍之發生原告亦與有過失等情,惟被告受僱於原告每月固有最低業績要求,然運貨次數與運貨量皆由被告自行調配,為何依原告指示運載之貨運量,被告不超時與超載無法完成工作,被告皆未具體詳細說明事實,且被告94年2月、3月究工作幾日,為何每月可領取4萬1,500元,亦僅徒托空言,均未舉證。因此,本件自有由兩造就上開事實進一步敘明與舉證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結論: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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