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
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號25759),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4,32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3,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