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989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