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告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EasywayFranchisingPty.Ltd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葉日青 律師複代理人 李偉琪 律師訴訟代理人姜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合法終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