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73號原告 關宇辰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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