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斌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斌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斌宏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6年6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3年10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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