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24號原告 詹玉美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被告新北市立板橋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章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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