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12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順昇 人相對人 陳萬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謝順昇、陳萬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順昇、陳萬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法代已變更,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