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44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得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5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告訴人遞狀聲請調查新證據,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定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