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瑞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儀仙 間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冠宏